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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体育app下载安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23-12-13 21:14:16 | 来源:M6米乐官网 作者:m6米乐官网下载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作,制定本法。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第五条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取新技术,减少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国家鼓励在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过程中,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研究、开发、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电力发展规划应该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

  电力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合理规划利用能源、电源与电网配套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与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十一条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设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地方人民政府应该依据电力发展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发展电力建设。

  第十三条电力投资的人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并网运行的,电力投资者有优先使用权;未并网的自备电厂,电力投资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五条输变电工程、调度通信自动化工程等电网配套工程和环境保护工程,应当与发电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第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力企业为发电工程建设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电力企业应当节约用水。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并网双方应当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网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协调决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依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该依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上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别的条件的,供电企业应该依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对应的电力。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必须尽速安排供电,所需供电工程费用和应付电费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

  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进入用户,进行用电安全检查或者抄表收费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

  第三十六条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三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内的上网电价,由电力生产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地方投资的电力生产企业所生产的电力,属于在省内各地区形成独立电网的或者自发自用的,其电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省级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的销售电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二条用户用电增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电力发展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农村电气化实行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村电力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其他能源进行农村电源建设,增加农村电力供应。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在安排用电指标时,应当保证农业和农村用电的适当比例,优先保证农村排涝、抗旱和农业季节性生产用电。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向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减少农业和农村用电指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盗窃电力设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违章调度或者不服从调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职工故意延误电力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供电,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查电人员、抄表收费人员勒索用户、以电谋私,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九条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五十一条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很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