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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体育app下载安卓:修订版《国家核应急预案》(全文)【3】

2024-02-10 05:56:41 | 来源:M6米乐官网 作者:m6米乐官网下载

  根据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辐射后果影响区域,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分别对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当出现可能危及安全运作的工况或事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启动Ⅳ级响应。

  (1)营运单位进入戒备状态,采取预防或缓解措施,使保持或恢复到安全状态,并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办、省核应急办、核电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所属集团公司(院)提出相关建议;对事故的性质及后果进行评价。

  (2)省核应急组织重视事态发展,保持核应急通信渠道畅通;做好公众沟通工作,视情组织本省部分核应急专业力量进入待命状态。

  (3)国家核应急办研究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加强与相关省核应急组织和营运单位及其所属集团公司(院)的联络沟通,重视事态发展,及时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准备。

  营运单位组织评估,确认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和省核应急办,国家核应急办研究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当出现或也许会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区域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进入厂房应急状态,启动Ⅲ级响应。

  (1)营运单位采取控制事故措施,开展应急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采取保护工作人员的辐射保护措施;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提出相关建议;做好公众沟通工作。

  (2)省核应急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会商,研究核应急工作措施;视情组织本省核应急专业力量开展辐射监测和气象观测。

  (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研究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组织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成员单位及专家委员会开展趋势研判、公众沟通等工作;协调、指导地方和营运单位做好核应急有关工作。

  营运单位组织评估,确认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研究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当出现或也许会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扩大到整个场址区域(场内),但尚未对场址区域外公众和环境能够造成严重影响,进入场区应急状态,启动Ⅱ级响应。

  (1)营运单位组织并且开展工程抢险;撤离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进行污染区标识或场区警戒,对出入场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污染监测;做好与外部救援力量的协同准备。

  (2)省核应急委组织实施气象观测预报、辐射监测,组织专家分析研判趋势;及时发布通告,视情采取交通管制、控制出入通道、心理援助等措施;根据信息发布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调配本行政区域核应急资源给予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援,做好医疗救治准备等工作。

  (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研究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组织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会商,开展综合研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权威信息发布,稳定社会秩序;根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省核应急委或营运单位的请求,为事故缓解和救援行动提供必要的支持;视情组织国家核应急力量指导开展辐射监测、气象观测预报、医疗救治等工作。

  营运单位组织评估,确认已处于安全状态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研究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当出现或也许会出现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可能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启动Ⅰ级响应。

  (1)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抢险,缓解、控制事故,开展事故工况诊断、应急辐射监测;采取保护场内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撤离非应急人员,控制应急人员辐射照射,对受伤或受照人员进行医疗救治;标识污染区,实施场区警戒,对出入场区人员、车辆等进行放射性污染监测;及时提出公众防护行动建议;对事故的性质及后果进行评价;协同外部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等工作;配合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和省核应急委做好公众沟通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省核应急委组织实施场外应急辐射监测、气象观测预报,组织专家进行趋势变化分析研判,协调、调配本行政区域内核应急资源,向营运单位提供必要的交通、电力、水源、通信等保障条件支援;及时发布通告,视情采取交通管制、发放稳定碘、控制出入通道、控制食品和饮水、医疗救治、心理援助、去污洗消等措施,适时组织实施受影响区域公众的隐蔽、撤离、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根据信息发布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并且开展公众沟通等工作;及时向事故后果影响或可能会影响的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事故情况,提出对应建议。

  (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组织协调核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国务院成立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国核应急处置工作。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事故抢险、辐射监测、医学救援、放射性污染物处置、群众生活保障、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涉外事务、社会稳定、综合协调等工作组。

  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对以下任务进行部署,并组织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

  ①组织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会商,开展事故工况诊断、释放源项分析、辐射后果预测评价等,科学研判趋势,决定核应急对策措施。

  ②派遣国家核应急专业救援队伍,调配专业核应急装备参与事故抢险工作,抑制或缓解事故、防止或控制放射性污染等。

  ③组织协调国家和地方辐射监测力量对已经或可能受核辐射影响区域的环境(包括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水等)进行放射性监测。

  ④组织协调国家和地方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指导和支援受影响地区开展辐射损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以及去污洗消、污染物处置等工作。

  ⑦组织实施农产品出口管制,对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包快件等进行放射性沾污检测与控制。

  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要求,做好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国际通报工作;根据需要提出国际援助请求。

  当核事故已得到一定效果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基本恢复到安全状态,由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终止Ⅰ级响应建议,报国务院批准。视情成立的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终止后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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